问题 | 现行刑法如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的刑罚? |
释义 | 现行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及其法律依据,以及如何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单位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个人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国家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群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而共同贪污是几个个体犯罪意志的合作。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1、私分罚没财物罪构成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也就是人人有份,并且在私分时大家都知情。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共同贪污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受益。 (二)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三)犯罪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共同贪污主观意志是几个贪污人的个体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私分国有资产主观意志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 结语 根据现行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量刑的规定,私分罚没财物罪构成既遂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等方面。正确理解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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