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于采购合同的名称与印章不一致问题 |
释义 | 采购合同上的名称与印章不一致,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有影响的,则当事人可以协商重新订立合同或者修改印章和签名部分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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