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任划分及处理指南 |
释义 |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果发生两辆电动车相撞并相互逆行的情况,逆行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只有一方过错,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由交警作出认定。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属于意外事件。如果被电瓶车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如果是受害人造成残疾,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分析 众所周知,逆行是在道路的左侧行驶,并且逆行是明确禁止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逆行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两辆电动车相撞并相互逆行,应该如何确定责任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两电动车相撞对方逆行怎么定责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逆行或者跨越中心线行驶的; 3、与前车或者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碰擦、冲突的; 4、在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和漫水路、急流、旋涡、急流勇进或者水深、浪大的; 5、驾驶机动车时,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离开现场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 7、驾驶机动车时,载货载客超过核定载人数的; 8、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规定载客载货的; 9、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法规的其他规定的; 10、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使用灯光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灯具、附件的; 11、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限速规定的; 12、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3、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禁止鸣喇叭、禁止闪光灯等交通信号灯规定的; 14、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禁止鸣喇叭、禁止闪光灯等交通信号灯规定的; 15、驾驶机动车时,在道路上行驶,违反禁止鸣喇叭、禁止闪光灯等交通信号灯规定的; 16、在道路上行驶,违反禁止载人或者载货规定的。 因此,如果发生两辆电动车相撞并相互逆行的情况,逆行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2个电瓶车相撞主次责任2个电瓶车相撞主次责任要根据双方对撞车事故所起的作用和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只有一方过错的,一方负全责;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由交警作出认定,双方均无过错的,属于意外事件。 三、被电瓶车撞了对方全责怎么赔偿被电瓶车撞了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若是受害人造成残疾的,除了要求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两电动车相撞对方逆行而己方无过错的,那就是逆行一方全责。 结语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果发生两辆电动车相撞并相互逆行的情况,逆行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只有一方过错,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如果两辆电动车相撞并相互逆行,且其中一方全责,则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无论责任如何划分,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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