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采用欺诈手段,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合同的,该合同可以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