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审查合同主体,不仅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还要看供应商是否有供应能力,是否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2)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看是否有故意不写全称的产品名称,混淆产品品种。 或者供应商不写产品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应商不写产品规格型号,试图通过交货;有的供应商不写厂家,想用价格低档次差的产品供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中使用的文字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