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余情况外的约定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主动辞职一般不需要付违约金,不过如果是在试用期或是在合同内,公司对做出相应的专项培训,那么就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的费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内相应的培训没有来得及进行的话,那么产生的费用则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或是签订保密条例的劳动者来说,在约定解除或是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限制期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如若违反保密条例中的内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究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或者是约定了保密条款后需要支付违约金,除了以上两项情况后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在辞职时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就随意的提出离职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