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对精神病人进行羁押的,在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