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劳动争议注销后处理方法 |
释义 |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的处理方法及劳动争议中的"主体不适格"意义。在公司注销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向法院追讨劳动报酬。若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主体不适格"指被告不当、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或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不适格当事人,可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其效力,或委托代理进行诉讼,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人追讨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以下意思: 1、是诉讼被告不当; 2、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3、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方法: 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 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结语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公司被注销,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并向法院起诉追讨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中的主体不适格意味着诉讼双方不具备主体资格或利害关系,处理方法包括追认效力和委托代理。在法律规定下,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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