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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地补偿协议对强制征收的合法性有何影响?
释义
    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协议应先达成后拆迁,被征收人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或向法院起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和实地调查确认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法律分析
    一、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合法吗
    1、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收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一)、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三)、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结语
    征地补偿协议未达成强制征收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先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拆迁。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存在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包括发布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等,决议应当按照民主程序作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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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