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公安厅发布八大严禁,严控饮酒行为 |
释义 | 公务人员饮酒纪律规定: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酗酒、酒后驾车,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及朋友,禁止报销个人应支付的餐费。 法律分析 第一条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活动除外。第二条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或酒后驾车。第三条严禁以开会、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相互宴请。第四条严禁在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第五条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六条严禁到基层大吃大喝,使用高档烟酒。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严格按规定用工作餐,有食堂的单位一律在食堂用餐。第七条严禁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第八条严禁报销招待同学、同乡、战友及其他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拓展延伸 广东省公安厅出台新措施,加强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发布了一系列新措施,旨在加强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根据这些新措施,公安部门将加大对酒驾行为的监测和查处力度,通过加强巡逻、设立酒驾检查点等方式,全面提升对酒后驾驶的打击效果。此外,公安厅还将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建立健全的酒驾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酒后驾驶者的全程管控。这些措施的出台,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东公安厅表示,将坚决执行这些新措施,严惩酒后驾驶者,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结语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新措施加强了对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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