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77条规定: 对于公诉案件的和解,加害方必须进行真诚的悔过,且态度良好,情节轻微,受害方还愿意谅解的情况下,才可以公诉转自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一定可以达成和解。因为在诉讼中,不仅是受害人一方的自愿即可。还需要被告方的自愿。现实生活中,不少被害人愿意和解,加害人也进行了相应的补偿,加害人认错态度良好。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提出和解,或者自己不愿意和解的情形。此时,不能公诉转自诉进行和解。因此在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中,需要当事人的双方的意愿同意和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