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秘密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技术秘密如何认定 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的认定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认权属即可。但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认,仍然不能确认的,在专利授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配是怎样的 技术秘密,又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以及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 在实践中,对于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方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权利,由此取得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获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约定归委托方的,除了应向开发方支付经费报酬的,还应支付一定的技术价款。 (二)合作开发合同,如果约定研究开放成果归一方所有时,该当事人可约定将由此获得的收益适当补偿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的,须各方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三)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技术秘密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如果涉及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即使合同终止后,也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在约定保密事项已经由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除外。 三、技术秘密有哪些特点 (一)知识性 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产物,都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思维活动总结、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有形的物质实体而言,技术秘密没有有形物质实体,通常表现在书面上或人们头脑中。 (二)实用性 技术秘密具有工业有效性,能用于工业(农业)、商务、管理等领域,完成工业实施的某种使命,解决某一技术领域特有的技术问题。 (三)秘密性 当今,世界各国均无保护技术秘密的专门法律,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是靠其所有者采取保密手段来保持的,一旦技术秘密内容公开或被公众所知悉,其就将丧失商业价值,任何人均可随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报酬。 (四)技术秘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又富于变化 技术秘密,是人们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的技术成果,其内容将随时间推移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也可能由于更先进技术的出现而被淘汰。因此,技术秘密作为技术贸易对象,既可以是一项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术成果。它不像专利技术,其技术内容以说明书作为一种固定形式,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变。 (五)可传授性 技术秘密应能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他人掌握,即可通过提供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至少也能通过言传身教来传授。换言之,技术秘密所有者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传授,都必须让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赖个别人员的天赋或特殊技能,技术秘密所有者想传授而无法传授,其就不能称为技术秘密。 四、技术合同中技术秘密的范围有上限吗? 技术服务合同里技术保密陪款没有上限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五、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行使哪些权利 技术秘密的让与人和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并承担保密义务。还要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六、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协议书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协议执行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上海市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签名 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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