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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