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代开发票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