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到场可以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有离婚协议书但一方不到场是不可以的。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这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必须双方亲自到场,一方不可以单独办理。具体程序为,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照片吗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照片。 离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8、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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