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欠款纠纷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即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