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归属与婚姻不同,若一方死亡面临不同法律关系。同居关系不像缔结婚姻关系一样被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之间不仅仅是一张结婚证的区别: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财产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不同;不同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死亡,在财产继承上面临不同法律关系;同居关系本身也并不像缔结婚姻关系一样被法律保护,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在同居关系中是不被保护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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