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 |
释义 |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 产权关系不清,投资收益不明,管理体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阻碍民办学校的存在与发展。用制度规范产权关系,对民办学校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投资者不敢投资。我国的民办教育已经把民办学校推到了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前沿,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2002年,联想集团欲投资北京新东方学校,但最终5000万元的资金未投到最需资金的实用英语学院,却去了新成立的网络公司—新东方教育在线,原因是“学校的主体部分产权不明,无人敢投资,而网络公司却可以做到产权明晰”。新东方董事长俞敏洪一直没有购买固定校舍,关键问题还是产权问题。俞敏洪的心病是所有民办学校的心病。这种心病的存在的直接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其次,产权关系不明确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混乱。这个问题在民办学校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尚不明显,但当其终止时,凸现了理论探讨的空白和司法的无奈。《西安晚报》2003年2月25日第11版转载《法制日报》的文章标题为“两人离婚殃及五千学子”,内容大致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的一起离婚案,涉及分割民办学校财产的事,牵动众人心。1989年,身为教师的赵庆东和城关粮站的女职工高华娟结婚,1993年创办鄄城育英中学,1999年已发展到了4个校区5000多人,同年赵庆东提出和高华娟离婚,1999年12月30日鄄城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定,依法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协商后进行分割,对学校财产的分割请求本案不予以处理,交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一审判决后,高华娟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鄄城县人民法院经重审维持了原判,该 判决书下达后,高华娟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高华娟上诉后,荷泽市中级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育美中学及附属小学的财产进行了评估,确认其净资产为1953331·31元。2002年4月4日,菏泽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系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育英中学及其附属小学由赵庆东管理,赵庆东支付高华娟978495·65元,分5年付清等。对于菏泽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赵庆东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2年12月22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令赵庆东最为焦虑的是,中级法院的执行机关已开始加大力度强制执行终审判决中确定他首次应支付的20万元。因为他目前确实没有那么多的钱支付,无奈他身为校长,为了学校的生计,只好东躲西藏……。我们可以看出,民办学校的财产属于个人还是属于民办学校,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作为创办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应当取得合理的回报,但这种回报不应当是民办院校资产的全部,而应当是创办者自己的工资和投资收益。最初的投资收益应该有明确的约定,以后的投资收益应按照法人财产的内在要求,即创办者投入的资金,国有产,民办学校接受赠与的资产,自身积累等形成的财产平等的取得收益,承担风险,分类管理记账。 第三,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举办者任意干涉民办学校的管理,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笔者前往一个民办小学去调查,这个小学的举办者为了举办学校,把自己居住的房屋都拆了,用于建教室……学校建成后,无关人员及家属都进住学校,家属之间有矛盾常常影响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给教职工不能按时发工资,而教育局和社会其他机构管理依法无据等问题的出现不能说不是个遗憾。尽管举办者办学的勇气和精神令人佩 服,办学过程中所遭受的艰辛令人同情,但对所举办的民办学校的资产与个人财产不分离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可以看出,无论在社会上,还是民办学校举办本人,都把民办学校财产看成是个人私有财产,这是极其错误的。 第四,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投资民办教育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对这一问题,笔者在调查中,民办学校仅仅强调创业时的艰辛,对于享受政策优惠形成资产的事实不愿涉及,特别是依托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征地、设立时享受国家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但其目的并不是完全用于办学,而是办企业,造成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例如笔者接触到的一个民办学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每亩5万元价格征用土地办学仅五年,不再招生,而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出让土地,收益归举办者,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第五,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使用,支配学校收入,甚至挪用学校法人财产投入企业经营,使办学风险加剧。另外,举办者因各种原因,退出民办学校,如何界定产权归属都影响着民办教育事业的稳定和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建立,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它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个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明晰产权的制度,一个是管理运作的制度。只有设计好这两个制度,民办学校才能正常、规范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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