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警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否检查 |
释义 | 一、民警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否检查 1、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的规定如下: (1)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二、侦查人员如何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行为。人身检查是对活人身体进行的一种特殊检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强制进行。 但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应制作笔录,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和结果,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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