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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释义
    故意犯罪行为存在阶段,包括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实行做准备的阶段,犯罪实行是预备阶段的发展。犯罪行为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而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而犯罪阶段是动态的发展过程。
    法律分析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联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几个相互连接的阶段组成,这便是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意的形成还没有进入犯罪过程,故不是犯罪阶段。犯罪的着手被认为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具有连续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行为虽然终了,但经过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形成既遂状态,可以认为这一阶段属于实行阶段,没有必要认为在实行阶段之后还有一个“实行后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在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在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但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预备阶段也有起点,但理论上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相互区别。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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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由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组成的连续过程。犯意的形成尚未进入犯罪过程,而犯罪的着手被视为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结标志着实行行为的完成,但并非犯罪阶段。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相互依存,前者为后者做准备。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二者相互区别。犯罪形态是静止的行为状态,而犯罪阶段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本文所述为作者结合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而成,如有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处理。【投诉通道】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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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