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二、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4、客观方面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怎么认定的 行为人符合下列要件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认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