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 2、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3、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采此规定的,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4、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也做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