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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26违规代码扣几分
释义
    驾驶载货汽车超载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及记分规定。根据1126违法代码,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扣1分,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3分。此外,超载还将受到罚款处罚,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千元以下,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罚款五百元以下。同时,运输单位的车辆若持续违法不改,主管人员将面临罚款。
    法律分析
    1126违法代码指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扣1分。而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交通违法代码由四至五位数字组成,第一位代码为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为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五位代码为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还需要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记分处理。超载行为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同时也会根据超载比例的不同而记分。此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也会被记分处罚。对于运输单位的车辆,如存在超载等违法行为,负责人员将面临相应的罚款。请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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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4: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