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项目废标的原因及影响 |
释义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废标的情形,包括资格不合格、无盖章或无授权代理人签字、格式填写错误、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名称不一致、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废标的情形还包括供应商不足三家、违法行为、超出预算和取消采购任务等。废标后,采购人需通知所有投标人。 法律分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第37条、第50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废标主要有以下情形: 1、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 2、投标人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未能在实质上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法律客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废标的情形包括: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填写格式不规范或不完整、递交多份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不符、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等。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违法行为、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任务取消等情形时,也应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理由。根据法律的客观性,废标是为了维护采购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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