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
释义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 一、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流程是什么 当事人如果想解除收养关系,有以下两种途径可以选择: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可以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的。但若当事人的收养关系通过公证确立的,则必须要通过公证予以解除。且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三、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流程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是: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相关证件; 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4.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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