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一)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保障与适用范围 不安抗辩权是一项法律保障措施,旨在保护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保障范围涵盖了被告在面临不安全、恶劣环境时,有权拒绝作证或提供相关证据。这一权利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被告面临真实的威胁、被迫作伪证或被迫提供证据的风险,以及该风险对被告权益的实质性损害。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个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通过确保被告的自由选择权和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结语 不安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适用条件包括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具有对价关系,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以及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的确立为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主张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保证了被告在面临不安全环境时有权拒绝作证或提供证据。这一权利的适用范围广泛,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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