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对方的探望权。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中止探望权,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