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的探视权可以被剥夺吗? |
释义 | 离婚后的探望权不可被剥夺,但可以被中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探望权的行使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如果探望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分析 一、一方的探视权可以被剥夺吗? 探视权可能被中止,但不可以被剥夺。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结语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种基本人权。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短暂生活等形式行使探望权,对子女的教育起到积极作用。然而,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同时也要确保子女的福祉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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