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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受以下哪些标准制约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如下: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具合法权益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机关”一词应理解为行政主体。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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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7: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