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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2.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3.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5.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6.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7.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8.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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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