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
释义 |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监护人要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甚至分割被监护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在追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另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监护人负担的义务不能免除,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这是因为父母、子女之间除具备一般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外,还有着较其他监护、被监护主体更为亲密的人身关系,这种人身关系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