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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刑事法律问题
释义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对于构成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将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同时,若经营者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外,对于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各级主管机关将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法律的规定,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哄抬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明确了对于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行业协会或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如有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罚款或吊销执照的处罚。因此,对于疫情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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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9: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