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人员收集证据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 |
释义 | 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辩护人有哪些义务 辩护人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参加法庭审判时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6、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7、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反贪局证据不足怎么办? 反贪局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根据《监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三、严禁以什么方法收集证据 严禁以非法手段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专门活动,取证包括询问证人、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程序合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关于调查取证的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明确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来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很大,极易造成冤案、错案,且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不符,必须严加禁止。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收集证据,是指通过采取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威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或者通过许诺某种好处诱使、欺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以获取证据。非法手段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检查有关的场所、物品住宅。办案人员如果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即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这是对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规定的保障性规定。虽然法律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在办案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实践中有些办案人员还是一味追求从口供上进行突破,不择手段地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逼取供词或获取有关证据。为了从根本上禁绝此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排除了以非法手段收集来的证据的可用性。如果依据这类证据对被处罚人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该处罚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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