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转为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其形成意味着出借人将其所有物转移给了借款人。合伙关系是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合伙人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一、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义务不一样。具体而言,二者是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在责任承担上就不一样,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而公司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按照股东出资的份额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二、什么叫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特征有: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合伙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 合伙以互为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也有别于家庭,后者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纽带,而且也不以经营为目的;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从而又有别于法人。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个人合伙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产生,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同,承包经营户往往由父母子女组成,他们的共同经营是由亲属关系一一形成的。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这里的合伙债务,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故称无限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而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三、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笔者一般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合同生效条款即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借款人收到第一笔借款之日生效。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意提示当事人借据的作用,以证明双方交付货币的事实,以此确定合同是否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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