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会的召集权是有严格的顺序限制的。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当前一顺位不能履行职务时,下一顺位才能够召集股东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