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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财产调查需要调查哪些东西?
释义
    法律分析: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离婚时先要看存在何种形式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对方的银行存款或收入情况、对方的房产情况、车辆情况以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如有价证券、企业股权等。针对对方的银行存款,在平时生活中要注意保存对方的银行账号,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针对房产和车辆信息,可到相关房管部门及车管所调取;针对股票等财产,注意保存相关开户信息及具体的证券公司。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如果未分居生活,调取财产线索的可能性较大,在平时生活中多留意对方的动态,利用一切合法方式保留好相关的财产线索。后期再委托律师介入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保护好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利益。
    一、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
    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当对方取走存款并称,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因此,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是较易为法院认可的一种方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
    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记并要求不得予以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建议: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要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3、企业股份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有的当事人有一家甚至几家公司。对于公司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
    这种情况,只能,并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资产审计。但账目不实的问题,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
    4、股市资金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股市资金转移隐匿,常见的有: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但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二、夫妻双方的收入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人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人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亊人,由于在共同牛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2.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人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3.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夯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在实行调查令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年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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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