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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衡水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衡水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规定的正副教援、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2、《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冀人发[2002]116号)规定的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衡水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设定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冀政[1983]73号: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属于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四份,经省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科委科级干部局和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属于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分别由所在单位报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冀人发[2002]116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全文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的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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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