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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拘与逮捕有何不同?
释义
    拘留与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采取的不同强制措施,拘留适用于紧急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逮捕则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诉讼而采取的羁押措施。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如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应立即逮捕。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逮捕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逮捕。
    拓展延伸
    刑拘与逮捕:权力行使的边界与程序要求
    刑拘与逮捕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涉及到权力行使的边界和程序要求。刑拘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逮捕则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起诉等程序。刑拘和逮捕的不同之处在于,刑拘由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由法院决定。刑拘的期限一般为30天,逮捕的期限一般为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刑拘和逮捕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刑拘与逮捕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涉及权力行使的边界和程序要求。刑拘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逮捕是法院为了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刑拘和逮捕的区别在于决定权的不同,刑拘由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由法院决定。刑拘期限一般为30天,逮捕期限一般为逮捕后的两个月内。刑拘和逮捕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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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