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有哪些热点问题 |
释义 | 关于《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函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如下: 1、有没有“营业税起征点”之说?有起征点的规定,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我省规定为月营业额5000元;不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于按次纳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是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同类地区、同类地段的租金标准到什么地方能查到?如果掌握?由于长春市各区、各地段经济繁荣程度不同,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复杂,长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尚未出台关于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因此,税务部门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参考同地段房屋的租金额,核定其租金额。 3、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区分住房?非住房(门市房)?《办法》中所称房屋,既包含住房,也包含非住房(含门市房)。 4、出租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是否都按5%的征收率执行?个人出租房屋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按5%的征收率缴纳税款。 5、如果委托代征,代征单位是否给出租人提供发票?出租人需要发票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6、第六条括号中没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否另外征收这两种税?《办法》第六条仅就个人出租住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7、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是否可以一次性完税?即:按月、季、半年、一年或几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可以一次性完税,一次性开具发票,以后不再申报?按月、季、半年、一年或几年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可以一次性完税,一次性开具发票,以后不再申报。 8、个人出租房屋时,是否需要提供合同或协议?是否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个人出租房屋缴税时,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的合同(协议),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 9、如果出租人收到租金时没有完税,以后自查主动补缴或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补缴时,是否课征滞纳金?如果课如何计算?个人出租房屋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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