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效力怎样确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代位权的效力是: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要如何来理解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律依据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已经陷入履行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