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
释义 | 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指导思想 1.3适用范围 2事件分级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4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处置原则 4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4.1指挥机构 4.2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4.3成员单位职责 5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5.2先期处置 5.3应急措施 6附则 6.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 6.2预案主管单位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海政发〔2006〕119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海门”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危害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本市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以上、30人以下群体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罢工; (3)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有自杀倾向的。 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罢工;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游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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