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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以下为刑事被害人的范围: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害人享有以下权利:
    1、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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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