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分别为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上破产但不申请破产的; 2、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3、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的义务。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如下: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认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东的期限利益是怎么规定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依据: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其结果与《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完全相同,故这种情况下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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