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对相关的违法案件的违法者进行审理和关押的时候,这类犯罪者同样具备相应的法律权利。这是彰显我国法律的合法化和人性化,不因犯罪而破坏自身的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