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监管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这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脱逃或者多次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以及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继续危害社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一、在实践中是如何正确认定脱逃罪的呢 认定脱逃罪的标准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