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明确起止时间。对于工程保险,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工程一切险,负责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保障;二是工程延期费用保险,用于解决施工期间工程延期所引发的额外费用。两者起止时间略有不同,但均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与保险人订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期限等重要内容。 2.《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以合同规定的保险条款、工期计算规定为依据,通常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试运行、竣工验收或者整修检查合格之日止。 3.《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工程延期费用保险的保险期间应当自延期之日起,至工程试运行、竣工验收、整修检查合格之日止。 以上是工程保险的投保起止时间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投保时应当仔细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合同中的起止时间明确,以获得全面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