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中质证的主体有哪些?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中质证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自诉人,不包括法官。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权益一般是受到他人实施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侵害,此时,会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像民事诉讼法那般用得频繁,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犯罪活动,此种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有时会请求刑事诉讼法不公开质证。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违以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 二、强奸罪民事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三、自行辩护的有效性是怎样的 (一)关于刑事庭审辩护的概念 何谓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有不同表述和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笔者以为,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事追诉、指控,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调查收集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材料;庭审中,通过质证、举证、陈述、辩论等方式,从事实、法律和程序上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以及在诉讼程序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诉讼行为。而刑事庭审辩护,相较于刑事辩护,主要是指庭审过程中辩护人的辩护活动。 (二)刑事庭审辩护的有效性及其意义 辩护有效性是一个主观概念,是刑事诉讼的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辩护律师所实施的辩护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有效辩护可有不同解读,但是无论如何解读,其根本还是强调辩护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庭审辩护有效性主要考量因素即是辩护意见或主张是否被法官接受或采纳程度,并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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