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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的义务怎么理解
释义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是因为要保证管理人任职的连续性,促进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一、无法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充当破产管理人,这是破产管理人回避制度的体现。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拥有广泛的职权,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此类消极资格我国新破产法未作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的不能指定为管理人。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由于破产管理人要管理大量财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操守。关于管理人人格品行的规定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涉嫌违法行为、曾在执业、经营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曾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上除名等(不得当任)。
    二、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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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