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按照要求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应当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八条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