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人不礼让的处罚措施 |
释义 | 机动车在行人横道未停车让行将受罚。行人通过斑马线时,如果车辆催促抢行或强行穿插造成行人中断,罚款100元,记3分。如果有车道已有车辆停车避让行人,其他车辆仍强行通过,同样罚款100元,记3分。机动车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行人或车辆先行,罚款200元,记3分。当行人与车辆轨迹冲突时,机动车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罚款200元,记3分。 法律分析 (一)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二)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三)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四)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圆屏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拓展延伸 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设立的一套规定和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人在道路上也有一定的交通规则需要遵守。如果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例如横穿马路时不按信号灯等待或者在非行人过街设施处横穿马路,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不同,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警告、教育等。此外,为了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措施,加强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严格的处罚制度和宣传教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流畅性。 结语 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设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人在道路上也需遵守交通规则。违反规定的行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教育等。同时,宣传教育也是提高行人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的处罚制度和宣传教育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流畅性。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更安全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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